丰教发[200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其产权为国家所有。单位享有代为国家保护、管理、使用的权利,单位负责人对以上权力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教委财务科代表教委行使对固定资产宏观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统计与上报工作。 3、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工作。 4、负责全系统固定资产报损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代表教委行使对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教育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协助落实。 2、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使用、处置、汇总。 3、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汇总上报。 5、对教委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财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2、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4、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固定资产调拨的日常管理工作。 5、对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财产设备(包括购入、捐赠、及自制的设备);单价低于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设备。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标准划分为六大类。 1、房屋和建筑类。 2、专用设备类。含电教设备、交通工具、炊事机械、医疗器械、教学仪器、一般电器等6类。 3、一般设备类。含家具设备、体育器材、音乐设备、美术设备、办公用具等五类。 4、文物和陈列品类(没有可不设)。 5、图书类。含教师用书、学生用书、期刊杂志。 6、其他固定资产类。固定资产报表中没有包括进去的设备,学校可先归“其他”类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或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或调入价入账。教委对学校优惠或折价调拨的财产应按财产原值入账,机动车辆的入账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 2、自制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3、接受捐赠、馈赠及旧存不能查明原因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设备现行价格,结合新旧程度,估价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 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目,分别设立总账、分类账、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分布帐。总账、分类账、明细帐应统一使用规范帐页。 总账:能定期反映财产总值、数量的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 分类账:能定期反映各类财产的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 明细账:能随时反映各种物品的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分布帐:能反映各类财产分布状况和各室财产的种类、数量及价值 第十条 凡产权属于国家的固定资产均应入账,做到帐物相符。学校财产管理员应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帐务处理,对分保管员上报的帐务进行汇总记账。 第十一条 学校财产分保管员应对其管理的固定资产按种类建立财产分账,根据建立所分管财产的品名、价格、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登记入帐。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产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财产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每学期期末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年终进行清产合资,上报丰台区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产管理员工作调动要及时办理财产清点和移交手续(包括账目、财产清单),交接双方和主管领导要签字,并报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四条 增值固定资产,必须在当年作出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需报教委财务科审批。 第十五条 凡增添的固定资产(包括调拨、自购、自制、馈赠、捐赠)需由财产管理员填写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同发票交会计,一份记账,一份交分保管员)。购货发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验收人、经手人、财产管理员签字后方能报销入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经验收后,一律先入库后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批件,应装订成册,按档案保管期限妥善保存。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必须有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财产管理员,还应根据本单位规模设专职或兼职财产分保管员(如教学仪器、电教器材、体育器材、图书等分保管员),并力求人员稳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要落实到室、责任到人、自上而下分级归口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财产设备由总务处统一调配使用,财产设备的使用要有领用、借用、归还手续,提高使用率。单位财产设备不准借给私人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变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属区教委,各单位对固定资产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应根据区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签发的调拨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受赠物品须经教委财务科批复后,到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丢失和损坏,应由总管理员督促分保管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由总财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区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备案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不能使用且无维修价值时,需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同时附申请报告,报区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教委财务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撤销或并入其他校时,撤并校应将本校的固定资产列出清单,一式三份,经撤并校、接收校、区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三方验收盖章后,两校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清单由撤并校、接收校、区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报废设备的处置权在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不得处理给个人。报废物资变卖后的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不能使用的车辆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财务科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台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各单位要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细则。民办公助校、体制改革校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教育教学设备装备处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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