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小学、幼儿园、直属及成人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东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委根据《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系统内部管理特点,制定了《东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东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发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城区财政局下发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教育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区教委)代表区政府对全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进行具体管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使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是指对国有资产发生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区政府统一处置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涉及的具体事项经区政府统筹安排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委办理具体审批手续。 (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捐赠的,须经区教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重大捐赠事项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须由区教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四)除前三项规定之外,单位账面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账面价值总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须由区教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重大事项报区政府批准。 (五)单位账面价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或批量账面价值总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区教委审批,并由区教委负责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六)凡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调出教育系统、跨部门或跨地区的固定资产调剂,需经区教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教育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剂,需经区教委审批。 (七)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需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教育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分立、撤消、合并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需经区教委审批。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区教委审核后,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九)已批准报废仍有利用价值的,由区财政局统筹调剂使用。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区教委审批时(第六条第五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申报:各事业单位填写《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1),向区教委装备部(以下称装备部)提交申办材料 2.审核:装备部、房管所作为资产管理和资产技术鉴定部门对各事业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处置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3.审批: 单位账面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批量账面价值总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装备部会同财务科将审核意见报区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办公会根据相关的规定予以审批。 单位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或批量账面价值总额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装备部会同财务科将审核意见报相关科室主管主任汇签意见后,装备部的主管主任根据相关的规定予以审批。 4.处置:装备部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归档,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做好相应的资产处置准备,并按《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规定,待装备部与财政局联系后进行统一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区财政局审批时(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申报:各单位填写《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1)向装备部提交申办材料 2.审核、审批:装备部资产技术鉴定部门意见,会同财务科将审核意见报区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办公会根据相关的规定予以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3.处置: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按第七条第一项处置办法进行办理。 (三)所有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处置均应在区教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经区教委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报告、《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表2)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置换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4.因产权关系发生改变的,应提供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6.经区政府批准调拨、置换资产的,应提供区政府批准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 2.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产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 2.由装备部、房管所技术鉴定部门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产报损 1.资产价值凭证; 2.事业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由装备部、房管所技术鉴定部门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资料及区教委的审核意见;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的规定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六)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八)其他资产处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区财政局或区教委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安排教育系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教育系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适于集中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由区教委统一处置。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区财政局、区教委有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鉴定;同时,单位对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出具鉴定意见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限额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需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对于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核销类) 2.《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调出类) 3.《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处置申报表》(核销类) 4.《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处置申报表》(调出类) 5.《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年度汇总表》
附件1: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核销类) 填报单位: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 账面原值 |
| 购建时间 |
| 规格型号 |
| 已提折旧 |
| 计划使用年限 |
| 单 价 |
| 净 值 |
| 已使用年限 |
| 数 量 |
| 估计残值 |
| 处置形式 |
| 资产处置收入的财务处理方式 |
| 申报原因:
| 申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技术鉴定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财会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说明:① 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属主管部门权限内审批的一式两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② 一级预算单位资产审核(审批)的主管部门为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2: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调出类) 填报单位: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 账面原值 |
| 购建时间 |
| 规格型号 |
| 已提折旧 |
| 计划使用年限 |
| 单 价 |
| 净 值 |
| 已使用年限 |
| 数 量 |
| 转移金额 |
| 转移形式 |
| 调入单位 |
| 调入单位经济性质 |
| 申报原因:
| 调出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调入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说明:① 说明: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五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变卖固定资产需填此表一式四份,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② 一级预算单位资产调出(调入)审核的主管部门为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3: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处置申报表 (核销类) 填报单位: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 账面原值 |
| 购建时间 |
| 规格型号 |
| 已提折旧 |
| 计划使用年限 |
| 座落位置 |
| 净 值 |
| 已使用年限 |
| 面 积 |
| 估计残值 |
| 处置形式 |
| 处置收入的财务处理方式 |
| 申报原因:
| 申报单位资产管理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技术鉴定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财会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说明:① 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② 一级预算单位房屋、土地处置审核的主管部门为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4: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处置申报表 (调出类) 填报单位: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 账面原值 |
| 购建时间 |
| 规格型号 |
| 已提折旧 |
| 计划使用年限 |
| 座落位置 |
| 净 值 |
| 已使用年限 |
| 面 积 |
| 转移金额 |
| 转移形式 |
| 调入单位 |
| 调入单位经济性质 |
| 申报原因:
| 调出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调入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说明: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六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变卖房屋、土地需填此表一式五份,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
附件5: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年度汇总表 ( )年度 申报单位: 单位:元 序号 | 资产 编号 | 资产 名称 | 资产 类别 | 取得 方式 | 处置 形式 | 资产 原值 | 处置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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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 值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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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意见(公章):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负责人: |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