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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6-03 录入:fengwei 点击:

崇教办发[2001]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其产权为国家所有。各单位享有代为国家保护、管理、使用的权利。

第三条  教委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四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委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教育系统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教育系统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5.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财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资产调拨的日常管理工作;

6.对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1.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财产设备(包括购入、接受馈赠、捐赠及自制的设备)为固定资产。

2.单价低于2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编号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分类标准划分为六类,学校不得变更,以免造成统计工作上的混乱。固定资产报表中没有包括进去的设备,学校可先归类,再在编号“其他”中顺延编号,如不好归类可归纳到“其他”类中。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或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或调入价入账。教委对学校优惠或折价调拨的财产应按财产原值入账,机动车辆的购价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

2.自制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3.接受馈赠、捐赠及旧存不能查明原价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设备现行价格,结合新旧程度,估价入账,参与估价人员最少要由三人签字证明,其中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

 

第十条  凡产权属于国家的固定资产均应入账,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目,分别设立总账、分类账、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分布帐。总账、分类账、明细帐应统一使用设备中心印制的规范帐页。

总账:能定期反映财产总值、数量的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

分类账:能定期反映各类财产的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

明细账:能随时反映各种物品的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分布帐:能反映各类财产分布状况和各室财产的种类、数量及价值。

第十二条  财产分保管员应对分管的固定资产按种类建立财产登记帐,记录所分管财产的品名、价格、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产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每月20日之前对帐一次,做到帐帐相符;财产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每半年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年终进行清产核资,对资产进行盘点,摸清底数,做好帐务处理,填写《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基层单位统计表》报崇文区教育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好财产清点和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主管领导要签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账目使用必须具有连续性,不得因交接而中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

 

第十五条  增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经费以及使用技术水平、存放、防护条件等方面统筹安排,精打细算,逐步解决。凡购置单价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批量两万元以上(含两万元)的设备,需填报《大型大宗设备购置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六条  凡增添的固定资产(包括调拨、自购、馈赠)需由财产管理员填写点收单,一式三份,一份同发票交会计,一份记账,一份交分保管员。购货发票必须经负责人、验收人、经手人、财产管理员签字后方能报销入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经验收后,一律先入库后使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批件,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法人代表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必须有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财产管理员,还应根据本单位规模设专职或兼职财产分保管员(如教学仪器、电教器材、体育器材、图书等分保管员),并力求人员稳定,财产管理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要落实到室、负责到人、自上而下分级归口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产设备由总务处统一调配使用,专用设备要专管专用,财产设备的使用要有领用、借用、回收手续,努力提高使用率。单位财产设备原则上不准借给私人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变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分别在区教委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应根据区教育设备管理中心签发的调拨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丢失和损坏,应由总管理员督促分保管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赔偿制度予以处理。同时由总财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经主管校长同意,报设备中心批准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经鉴定不能使用且无维修价值时,单价1万元(含1万元),批量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必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单价1万元(不含1万元),批量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报设备中心审批后方能报废,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撤销或并入其他校时,撤并校应将本校的固定资产列出清单,一式三份,经撤并校、接收校、设备中心三方验收盖章后,两校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清单由撤并校、接收校、设备中心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报废的设备不得处理给个人。如何处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报废物资变卖后的收入一律冲抵设备购置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文区教委系统各单位。各单位要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崇文区教委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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